1、学校对学生上学途中的安全负责吗?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没有不当行为的,对下列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事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1)发生在学生上学、离校、返校、离校途中;
(2)发生在学生未经许可外出、离校期间;(三)发生在校外工作时间的,如放学后、节假日、学生留校或自行到校等;
(四)发生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的其他事件。
2。学校对在校学生的伤害负责吗?
学校是否应承担学生在校事故的责任,应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确定,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方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方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非主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校舍、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学习工具,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
(2)学校的安保、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课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明知教师和其他教职工患有不适合教育教学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违反规定,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劳动的,不适合未成年人参加的体育活动或者其他活动;
(七)学生有特殊的体质或者特定的疾病,不适合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某些教育教学活动,但没有给予必要的注意;
(八)学校发现问题的在校学生突发疾病或伤害,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加重;
如果在上学途中发生安全事故,与学校没有根本联系,而家长要追究学校的法律责任将更加困难。学生上学途中发生安全事故后,在家长要求问责时,学校可以随时找专业律师提供一对一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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