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未禁止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进行出售。
《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是无偿的(双方有约定除外)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需要去房管局登记才能生效。订立居住权合同注意一定要以书面形式,合同主要包括下列条款: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②住宅的位置;③居住的条件和要求;④居住权期限;⑤解决争议的方法。居住权合同拟好后,当事人需要去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律师补充: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项权利,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法律意义上的“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居住权的制度优势在于其法律保障力度非常强,居住权人的身份不同于承租人,当发生第三人侵害房屋权利的情况时,居住权人可以物权人的身份向第三人主张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救济。
居住权是一种排他性物权,若房屋上设立了居住权,就可以排除其他人住在里面,除非得到居住权人的同意。房主在进行出售、租赁时无权让你腾退。这意味着,房主利用卖房、出租房屋赶人,房主偷偷抵押卖房都不行了。未来购买二手房、法拍房、租房都需要增加一道手续,即去房管局查阅房屋是否登记过居住权。设有居住权的房屋进行买卖时,作为卖家,建议如实告知房屋的权利状态;作为买家,要做充分的准备和调查,在之后的房屋交易过程中,要特别留意居住权问题,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居住权的确立将有效保障“以房养老”、“婚姻财产安全”。只要设立登记了居住权,“不孝子”不能赶走老人,将房屋卖了换钱。夫妻一方也不能再偷偷抵押出售房屋。甚至还能缓和部分家庭的“老来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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