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管理人还是饲养人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由上可知,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饲养人和管理人都有可能承担,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认定。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一般的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一般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饲养人、管理人的过错为要件。在此类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
(二)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饲养的动物为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情形。这两种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可以以受害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作为抗辩理由。
(三)过错推定责任。在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动物园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而不承担责任。
三、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是怎样的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人工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中国,一般情况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法律、法规等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且不存在任何过失相抵的情形。至于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如果损害是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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