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受被告王xx的委托,以公民个人身份担任原告董xx诉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结合法庭调查,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原告诉称被狗咬伤,没有证据支持
原告称被狗咬伤,在法庭上没有出示受伤的鉴定结论,也没有出示医院的诊断证明,只是刚才在法庭上让原告脱了裤子,看了看臀部。没有证据证明伤情的存在。在法庭上看伤,不是证据形式,也无法质证,故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2、原告没有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是举证不能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损害结果----伤情的存在,有没有证据证明加害的事实----被狗咬,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存在着矛盾。
3、原告的监护人存在过错,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原告只有六岁,是未成年人,其行为应当在监护人的监护下进行,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
4、原告请求事项不合法
原告要求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没有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费;假如加害行为存在,没有住院也不存在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适用。(最高院法释字(2001)7号8条2款)
以上意见,请考虑。
代理人:xxx
x年x月x日
一、拆迁补偿发生纠纷如何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规则,同样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不管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对相关事实行为,也应由原告对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原告不具有举证能力或举证能力较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被告来进行举证。原告对因强拆所致物品损失的“举证不能”,其原因是被告实施强制拆除时,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所致,如:强行带走原告及家属,没有制作现场笔录,未对房内外大量财产清点并进行公证或见证,没有对物品进行搬离和移交给原告,并制作交接笔录。这样在原告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有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即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这也是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而致必然的举证责任。我们都知道举证责任是一种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之后果。前者是动态的举证责任,可以在原、被告之间进行转移。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当原告按证明责任之要求提供了有关证据,使法官对原告所证明的事实形成初步的内心确信,原告提供证据的责任开始转移。当被告提供了削弱原告证明事实的证据,使法官对原告证明的事实无法确信时,举证责任将再次转移到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将行政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转移进行了明确。即当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后,举证责任即转移到被告一方,被告应当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如被告举证不能,则根据结果意义举证责任的规定,其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如不能提供出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且始终无法提供证据推翻原告诉请损失的主张,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