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罡范红萍
1997年12月,李女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并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当时开发商并没有告诉李女士所购买的是还没有法律手续的加层房。1998年11月,规划部门发现李女士所购买的商品房项目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1号至4号楼加盖两层增加面积3500平方米。于是作出了予以罚款,但保留使用的处理。1999年4月,房地局根据规划部门保留使用的处理决定,同意为购买加层房的业主办理房产证。
在此期间,李女士得知自己所买的房屋签约时没有预售许可证明,但并未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房。而是于2001年9月办理了入住手续并进行了装修。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李女士将房地产公司起诉到法院,认为该公司已构成欺诈,要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双倍赔偿房款及装修费、利息等共计118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被告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到市一中法院。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出售给李女士的房屋确属于违反规划的加层房,而且销售时该房没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明,房地产公司存在过错,但李女士得知情况后,并没有要求解除合同,而是入住并装修所争议房屋,所以房产公司的售房行为不构成欺诈。该案原告李女士从开始自己有理,到最后却没有得到经济赔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这一案例提醒消费者,维权既要合法也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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