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看守所坚决不予律师进行会见,那么,律师应首先设法与看守所取得联系,以深入理解不被准许会见的确切缘由,随后,尽可能地向看守所提供所需的相关文件及信息,以期符合看守所有关的条件和需求。若以上种种努力仍然无果而终,律师可以考虑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反映实际情况,请求他们依据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随时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除非存在法定的限制性情况。因此,若看守所毫无正当理由地拒绝律师会见,律师完全有权力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出示上述证件、证明文件,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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