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看守所律师会见的过程中,以下步骤将有助于确保顺利完成:
首先,请于看守所大门附近找到保安人员进行信息登记;
其次,应向驻守岗位的士兵展示通行证件与执业律师证书,同时详细说明律师会见的事宜及随行人员数量;
然后,在看守所的办事大厅内,律师需要前往专门的会见窗口递交所有相关的资料;
最后,若涉及第三类特殊案件,律师在前往看守所以前,必须先向侦查机关提交会见申请,并等待侦查机关的批准后再安排会见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全文5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