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破产制度是如何规定破产清算的
中国内地《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的终结包括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财产分配完毕、破产和解协议达成、破产重整完成。在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时,应当采取与《企业破产法》相一致的立法模式,将破产的程序作出区分,将破产程序分为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其中破产清算是破产的核心程序,在进入破产清算后,管理人执行破产人的个人破产财产,使其全部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在清算结束后,所有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破产程序也予以终结。
在破产和解的程序中,则需要破产人与债权人就清偿债务达成和解协议,或采取减免债务的方式或分阶段偿还债务,各方在签订协议后,严格遵照协议约定执行,则最终破产程序也归于终结。最后,在破产重整中,破产人通过各方认可的重整计划而再生,以将来的收入偿还各方债务。
二、个人破产制度有哪些利弊
1、缓解矛盾。实施《个人破产法》后,一旦出现个人欠债不还、逃债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宣判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如果资不抵债,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免除,并得到重新做人的机会,防止出现背上沉重债务后四处逃债甚至自杀的现象。
2、恶意破产。如果轻易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很多人就可能事先恶意借贷并大肆浪费,尔后通过破产而逃避债务。正因如此,个人破产制度确立的前提,是一个国家或者特定社会个人信用发达,使多数人不敢轻言破产。
三、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必要性答疑
网友提问:
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必要性主要有哪些?
律师回答:
个人破产法是公司企业破产法的基础。西方发达国家早期商业繁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个人破产法的出现和发展,正是因为在现实商业活动中有了个人破产,才带动了西方早期和后期成熟市场经济的出现,先有个人破产,后有企业破产,企业破产不过是个人破产的放大和延伸。只有建构个人债权债务责任意识,才能建构企业债权债务的责任意识,进而建构个人信用、企业信用,然后扩展为全社会信用的责任体系,这是现代破产法的宗旨和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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