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保护期限
时间:2023-06-06 16:53:22 4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个人破产保护期限

破产申报债权期限是一个月,依据《破产法》第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破产和解通过条件

1、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

2、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应当遵守有关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3、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三、和解与重整的区别

1、目的不同。和解采取的方式是消极预防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其实质是重在清偿。而重整制度是积极预防破产,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致力于挽救处于困境中的企业。

2、启动条件不同。和解程序与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相同,而重整的原因比较宽,即使债务人还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但如果具有不能清偿债务的危险和可能时,就可以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3、适用对象不同。和解的适用对象与破产清算的适用对象相同,而重整制度往往适用于对社会和经济有较大影响的企业。

4、申请人不同。申请和解往往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特权。而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比和解要宽得多,债务人、债权人,甚至公司的股东、董事会也可以提出申请。

5、效力不同。根据各国法律对和解的规定,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只能对没有担保的债权人发生效力。重整制度则不同,只要依法进入重整程序,其效力及于所有的债权人。此外,重整程序的效力优于破产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

6、措施不同。和解制度可以采取的措施较为单调,主要靠债权人的让步,给债务人以喘息的机会从而获得清偿手段。重整制度的措施较为丰富,只要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的,原则上都可以实施。

7、内容和操作程序不同。和解计划一旦达成,就由债务人自己去操作,恢复经营,想方设法按照和解协议偿还各种债务,侧重点在于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安排;重整计划的侧重点在于设计出各种各样的拯救企业的方法、措施和对策,力求避免企业破产清算

8、和解,说明债务人还比较自主,还有清偿债务的可能;而重整说明债务人的情况已经比较严重,非对企业重大改造不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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