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集团的旗下子公司及分公司身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并且能够在税收方面实行单一征缴,同时员工薪酬亦能各自分发,那么这些单位的工会经费则可直接向其隶属的地方税务部门进行申报与缴纳,无需再经集团转交;
相反,假如上述子公司及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实体,仅仅是在财务层面实施单独结算的单位,它们的工会经费仍然需要交付至集团手中,然后由集团汇总计算后,按相关法规标准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申报与缴纳,并且还需将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详细名单以及经费数额提交给上级主管工会以便备案。
当公司宣告解散之时,公司内的工会组织也将会同步予以撤销。
至于该公司所拥有的工会资产,其中包含了工会经费等项目,必须严格依据《中国工会章程》中的第二款内容执行,即“倘若有工会组织面临合并情形,其原有的经费与资产将会归属合并之后新成立的工会所有;而如果某工会组织被撤销或解散,其原先的经费与资产则应由上级工会来进行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工会章程》第四十条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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