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公司违反社会保险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办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手续;
(2)擅自扩大或者缩小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提高或者降低缴费比例,随意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擅自更改职工社会保险档案或者泄露职工缴费情况;
(4)延期支付或者少发、不发以及增发社会保险待遇;
(5)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及利息存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6)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7)违反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有关规定进行投资造成严重损失;
(8)随意提高管理费的提取比例;
(9)其他违反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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