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我们将以购房合同所明确规定的交房日期作为衡量逾期交房时长的标准。在面对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日期交付房屋的问题时,若经过合理催告后的三个月内该开发商依然没有按期履行义务,并且无法提供充分且合理的解释,那么购房者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解除购房合同,同时有权向开发商追索支付的房款、逾期期间产生的利息以及由其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反之,如果经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已经完成了房屋交付,那么购房者便无权解除购房合同,但是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发商对逾期交付期间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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