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延期交房的时间界定问题,主要取决于交房的具体日期,在法律层面上通常存在两种观点:
首先,开发企业普遍认为,购房者取得房屋的实际使用权即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也即人们常说的“交钥匙”这一行为;
然而,从消费者角度来看,他们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仅仅意味着房屋的实际占有,同时还应包含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交付。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歧义时,如果无法通过上述条款进行解释和解决,那么将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对于履行期限不明的情况,债务人有权随时履行义务,而债权人亦可随时提出履行要求,但在此之前,必须给予对方充分的准备时间。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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