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之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条款明文规定如下:如经过书面催告后,开发商未能在三个月内交付符合约定标准的房屋,则购买方有权向其追索相应的延迟交付期间的经济损失。若经书面催告并给予三个月的合理期间后,开发商仍无法按期交付房屋,并且未能提供充分、合法的理由进行解释和说明,那么购买方将有权利解除购房合同,并申请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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