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购房者拥有充分的自主决定权,可以自由选定接受房屋的具体日期,该项权益的期限最多可延伸至3个月之久。
然而,若在此期间内,买方已以合理途径向卖方多次发出催告函,但卖方依然无法按期履行其交房责任的话,那么除非买卖双方事先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买方将拥有单方撤销购房合同的合法权力。
值得重点说明的是,通常情况下,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时必须严格遵守预定的交房日期,不得有任何延误现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协议相对方的股东经多次催告后,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所能够行使的合理解除期限应被设定为3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41%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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