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程序
提出申请,发出成立筹备组的通知,确定筹备组成员,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第一次筹备组会议,筹备组的工作,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及征求《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的修改意见。验核委员候选人的业主身份。印制选票和表决票,制作投票箱。发出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业主大会的召开,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确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表决事项是否通过,公示选举和表决结果,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备案,刻制印章,业主委员会成立通告,资料存存。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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