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财税36号文件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劳务类的增值税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在国税申报。
以增值税为基数计征的附加税有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附加,税率分别为7%、3%、2%。
应交营业税=劳务费×5%
应交城建税=营业税额×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3%
应交个人所得税=劳务费×(1-20%)×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一、劳务公司的特点
因此,作为劳务公司所拥有的劳动力资产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务公司对获得的劳动力具有拥有权;
2、所拥有的劳动力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3、对拥有的劳动力资产承担必要的法律义务。
二、营业税的免税项目
我国过去对营业税的减免,从性质上看,既有政策性减免税,也有困难的减免税;从审批权限来看,既有条例规定的减免税,也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减免税,还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减免税。减免权限的分散和减免税的过多,实践证明弊病较多,不利于企业间的平等竞争,也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针对这种情况,改革后的营业税对减免税政策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主要有:
(1)将减免税权全部集中于国务院,任何部门和地区均无权决定减免税。
(2)只保留统一减免税,对企业和个人一律不予个别减免税。
(3)统一减免税规定,保留少部分政策性强的免税项目。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项目有:
(1)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
(7)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除上述项目外,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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