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清算组的成立
(1)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内成立;
(2)法院商企业主管部门发函指定;
(3)人员组成,由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4)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2、清算组的地位
(1)法院领导清算组;
A、成员由法院指定;
B、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C、清算组的决定违法或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有权撤销。
(2)清算组并非附属机构,还应独立执行职务。
(3)与债权人会议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3、破产清算组的主要职责
(1)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2)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3)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4)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5)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6)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7)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8)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9)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10)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11)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12)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13)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14)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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