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解除劳动合同,工伤赔偿通常如下:
1、一至四级不解除劳动合同;
2、五至十级劳动者可以选择是否解除劳动合同,选择不解除的,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3、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予残疾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的,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选择解除的,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残疾就业补助。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享受下列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
2、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伤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残疾津贴为基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的,享受下列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2、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予残疾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下列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级伤残13个月,8级伤残11个月,9级伤残9个月,10级伤残7个月;
2、劳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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