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工地工伤受害者如果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仍可以获得相关工伤赔偿。受害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这些赔偿项目。
由于工地工伤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但证据表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受害职工可以获得以下工伤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
工 地 工 伤 如 何 获 得 赔 偿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如果用人单位在30日内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治疗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医疗费用则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且经治疗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者其直系亲属确认需要护理的,那么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费,所需费用低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按照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执行。
因此,对于工地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对于需要护理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则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费,所需费用低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按照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执行。
总之,对于工地工伤,受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生活费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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