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设立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或者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经过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再报商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其他事项变更,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对于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股权比例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中止印刷经营活动等,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办理事项: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核准)
办件类型:承诺件
申报材料:资料名称资料数量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
原审批机关批准注销的文件(原件)。经营期限届满的,未按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出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的,可不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1
企业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1
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1
没有债权债务的证件及担保单位的担保函1
营业执照正、副本及企业公章1
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授权书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署、企业盖章,身份证明为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1
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由董事长亲笔签署、公司盖章1
承诺时限:3天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事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董事会决议;
4、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6、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所需文件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3、项目主管部门对注销的批准文件;
4、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5、外国(地区)金融机构注销登记需提交清算报告(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三次的说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印章;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所需文件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注销申请;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3、原审批机关的同意注销的文件;
4、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5、登记证、代表证、雇员证;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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