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失误是否成为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理由?
时间:2023-09-21 08:30:10 3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犯错,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且该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达到了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程度,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犯错,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且该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达到了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程度,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劳动者工作失误,未到达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程度,用人单位依据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对劳动者进行调整岗位或培训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以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46、47条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工作失误,未到达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程度,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48、87条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依 据 《 劳 动 合 同 法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是 否 合 法 ?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最长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总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需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支付最长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犯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且违反规章制度严重,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而劳动者工作失误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程度,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48条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支付最长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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