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鉴定不满意,可以直接起诉吗正确的方法是通过自下而上的审查程序,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即: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向省劳动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而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终局结论,理由如下:首先,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因此,行政诉讼不能进行是很自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布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见第五条)。也就是说,公民、法人对劳动能力鉴定水平不满意的案件提起诉讼或者法院处理都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性质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残疾等级鉴定工作是按照国家残疾评定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地方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支持劳动鉴定事业的虚拟组织。劳动鉴定所的工作就是组织实施这项工作。伤残程度鉴定和护理依赖性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受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职业性工作,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一)劳动者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协调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业主根据属地原则选址。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审计需要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纠纷的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书的,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及其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退出,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照《对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的答复》(劳审〔2004〕123号)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行政复议不是本案的前置程序,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决定不服的,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此时,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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