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受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满意,应通过自下而上的审查程序,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即: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二)对伤残等级认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
第一,《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所以他们自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布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见第五条)。也就是说,公民、法人对劳动能力鉴定水平不满意的案件提起诉讼或者法院处理,没有法律依据。第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性质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残疾等级鉴定工作是按照国家残疾评定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地方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支持劳动鉴定事业的虚拟组织。劳动鉴定所的工作就是组织实施这项工作。伤残程度鉴定和护理依赖性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受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职业性的工作,不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相关知识:
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受伤的;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收尾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的;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收尾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事故的,因执行职务遭受暴力等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负伤的;外出期间因事故下落不明的;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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