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债务人或债权人有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之意向时,应填写破产申请书上报至法院,随后由法院进行评估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受理;
2.对于可能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债权债务问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包括其性质、数额及债务人无法按期履行到期债务,甚至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清偿能力明显匮乏等事项;
3.如有律师作为债权人的代表提出破产申请,也需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同时附上债权债务性质、金额以及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远低于全部债务的具体证据;
4.在得到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受理裁定之后,应及时通知所有已知的债权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公告告知;
5.根据法院的裁定结果,制定破产财产的详细分配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6.以上所有步骤结束后,倘若已经达到破产程序终结的条件,可向法院申请注销清算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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