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法定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产前半部分到产后2个半月,晚婚晚婚者可以前后4个月,女职工产后享受90天以上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发表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计划将产假从90天增加到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由公司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2、产假分类必须享受的假期1、产假:98天至15天(难产)至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2、产前检查:女职工怀孕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怀孕12周以内的初次检查),应计算为劳动时间。(一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3、产前工作单位休息:怀孕7个月以上,每天工作单位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工作。4、喂奶时间:婴儿1岁以内每天喂奶2次,每次30分钟也可以合并使用。可请的假期1、产前假期:怀孕7个月以上,如果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公司批准,产前假期2个半月。部分地方法规定必须休假的,公司必须批准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2、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3、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4、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
女职工休产假问题怎么解决
女职工A某被一家公司录用。双方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签定合同的第3年A某开始休产假。原公司合同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产假为56天。A某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休产假,而是按照国家规定休息了90天。当A某上班时,公司根据内部规定,认定超出56天的假期为旷工,并给予除名处理。A某认为旷工一事不是事实,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
分析:《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分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产假。该公司与A某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女职工产假为56天的规定,违反了《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属于无效合同,A某有权利享受90天的产假,不应视为旷工。
结论:(1)撤销该公司对A某的除名处理决定;
(2)补发按照旷工处理期间的有关待遇。
阅读延伸:劳动保护
上海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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