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全体共有人同意,共有财产的处分才合法有效。然而,在当前“共有产权”市场的交易实践中,中国公民深受儒家和谐思想的影响。他们普遍鄙视对共有财产的处罚和登记。他们认为共同的关系是一个内部事务和一个“家庭”事务。他们经常代表亲朋好友办理交易,甚至代替公开登记。交易的另一方也持轻信态度。同时,为简化交易审核程序,交易管理部门在受理交易登记申请时,逐步取消或部分取消对未登记业主的笔试。这使得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开始放松或忽视非登记业主的审查义务。而有的业主甚至没有或故意拒绝让配偶或其他共有人参加交易手续,从而为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共有财产”交易中存在两种纠纷:一是共有人主张登记共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或对方要求确认登记共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是共有人主张登记产权人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中介合同无效,主张撤销中介委托。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大。根据具体情况,请求可以得到支持或部分支持,也可以完全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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