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繁杂是依法行政、按规矩办事的需要,基层政府部门没有办法自行减少。但老百姓可以抓住关键环节来判断政府的征地拆迁行为是否合法以保护自己。
具体有以下两个标准:
一、如果是已进入交出土地的执行阶段,合法的征地必须已取得有权机关的征地批复、已对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偿到位。有权审批的机关因被征地的面积和性质的不同而不同,但通常是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二、征地过程中作为被征收相对人的知情权、申辩权、补偿权有无得到保障。具体来讲,征地有无发出征地补偿公告,有无通过各种途径听取被征地人员的申辩意见,有无先补偿后征收。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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