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程序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11-11 08:50:08 20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该拆迁项目需经过多个步骤,包括发布拆迁公告、调查房屋登记、初次评估、方案征询、签订协议、生效条件、征收决定、征收评估等。在签约期内,居民如达成补偿协议,则协议即生效。如未达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据补偿方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发布拆迁公告:本次拆迁的征收主体为市、县、区,经征收主体同意后,由市、县、区房管部门发布公告。2、调查房屋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对居民的改造意愿进行调查,同时对建筑的权属、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对改造的意愿和调查的结果进行公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管部门提出,同意改造人数未达标,(一般为总人数的90%,各地标准不一),应当终止模拟搬迁。3、初次评估:户数达标之后,改造居民自行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由改造居民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进行确定。4、方案征询:模拟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示,多数居民觉得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居民参与听证会,依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5、签订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模拟“拆迁”安置协议。6、生效条件:在模拟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户数达标,需将模拟搬迁协议的签订情况进行公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征收主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模拟“拆迁”补偿方案即为征收补偿方案,模拟搬迁协议生效并且与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7、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及救济途径。8、征收评估:最终评估应当视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市场变换情况,可以重新进行评估,征收评估与初次评估出现差异的,被征收房屋应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价格。9、征收决定: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在签约期内仍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依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迁程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拆迁程序的法律依据可以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拆迁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拆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拆迁面积、拆迁对象等因素合理确定,并且应当公开透明。此外,拆迁程序还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制定拆迁方案、进行公示、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签订拆迁协议等环节。最后,拆迁补偿款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综上所述,拆迁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拆迁补偿标准条例》以及《拆迁程序条例》等方面。在拆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拆迁程序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拆迁补偿标准条例》和《拆迁程序条例》等方面。在拆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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