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征地拆迁过程中进行听证的,应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
本规定所称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
第四条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五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主管部门不组织听证。
在明律师:如何利用“一书四方案”进行征收维权?
在土地征收维权中,最常听到的专业术语,莫过于“一书四方案”。
广大被征收人往往会对此感到疑惑:这大名鼎鼎的“一书四方案”究竟都包括什么内容
为何它们在征地的程序中地位如此重要呢被征收人又该如何利用它们来推动自己的征收维权呢本文,在明律师为您进行简要、初步的解读。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陈丽芳指出,“一书四方案”实际上是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中的法定程序性材料。
先要有“一书四方案”,才能获得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文,一个征地项目才能够依法启动。
所谓的“一书四方案”,规定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中,分别是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我们先来看“一书四方案”分别都包括哪些内容。
《办法》中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经批准的“四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其中,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
这便是被征收人更为熟悉的征收土地公告的由来。
随后,征地项目启动,转入征地补偿安置的程序当中。
这个过程,在明律师形容为像爬山一样,从山脚下开始,上去又下来……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一书四方案”的法律理论、程序方面的问题还有很多,限于篇幅就不再赘述了。
那么,一书四方案究竟在维权中该怎么用呢这一过程一般是比较“程式化”的,即被征收人在面临征收补偿不能接受的纠纷时,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知上述“一书四方案”的全部内容。
进而通过对其中具体内容的审查、识别来判断整个建设项目是否存在程序或实体上的违法点,从而为搭建协商谈判平台创造条件。
事实上,这也是对整个项目实施“釜底抽薪”式法律审查的重要方式,一旦破绽露出,便有望通过程序将整个项目的建设停滞下来,进而实现维权的目的。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对“一书四方案”的审查、甄别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通常需要由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对信息公开获取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断。
目前一些被征收人中的维权代表、积极分子也纷纷开始自学法律探究这一领域,精神可佳,但效果往往不甚理想。
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把对“一书四方案”的审查与维权的大局紧密结合、联系起来,通过法律程序形成向征收方施压的大网,进而实现我们的合理诉求。
就事论事,“一书四方案”的价值就会大大缩减了。
有的被征收人申请公开后获取了堆积如山的材料,却不知道该怎么诉,或者看不懂具体都是些什么。
此时,就需要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了,以免耽误了维权的宝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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