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民事诉讼律师收费标准
时间:2023-08-15 15:23:08 3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计时收费(1)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2)收费标准:200-2000元/小时计时收费的时间确定,按照《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相应规定执行。(二)计件收费(1)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1000-10000元/件(三)按比例收费(1)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2)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比例。争议标的收费比例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费率为5%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10-50万元(含50万元)费率为4.5%50-100万元(含100万元)费率为4%100-500万元(含500万元)费率为3%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费率为2%1000万元以上费率为1%(四)代理民事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本标准代理民事案件的收费规定(五)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六)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城市居民,如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金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无力负担律师服务费的,律师事务所应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对非城市居民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七)属国家级贫困县、自治区级贫困县(含防城区)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在其他县级(不含城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30%收取。(八)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自治区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九)以上各项收费标准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民事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和申诉再审。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以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47号文件,全面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升培训质量,促进就业,并为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提供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及条件

柳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有外出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考试,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的《结业证书》,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三条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确定

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认定。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根据不同鉴定工种和技术等级不同在120—400元/人次范围内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补贴费用包括证书工本费、鉴定原材料费、评审费,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解决。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理程序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行“先鉴定后补贴”的办法,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先行承担鉴定补贴的费用,鉴定结束后由鉴定机构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鉴定补贴。

(一)鉴定申请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受理鉴定申请,对符合享受鉴定补贴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并制订《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安排表》(附件1)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通知鉴定机构开展鉴定。

定点鉴定机构在收到《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安排表》后3日内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规程开展工作,并于鉴定前5个工作日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递交《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计划表》(附件2)、《柳州市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3)各一份。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程序

1、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须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附件4,一份);

(2)《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安排表》(一份)

(3)《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5,一式四份);

(4)《柳州市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3,一份);

(5)《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各一份;

(6)《职业资格证书》或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的《结业证书》及复印件一份;

(7)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2.市就业服务中心接到上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审批表》及《柳州市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签署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将补贴资金划入市就业服务中心专户,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划入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六条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缴补贴款项,并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由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申请安排表

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

申报鉴定工种

申报鉴定人数()人,其中:初级()人,中级()人,高级()人

理论考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理论考试地点座位数量

技能考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技能考试地点工位数量

考核前培训情况及批准班次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意见及鉴定安排年月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意见年月日

鉴定所(站)回执年月日

附件2: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计划表

鉴定职业(工种)鉴定对象鉴定总人数

鉴定等级初级人中级人高级人鉴定试题来源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考试地点

操作技能考试时间考试地点

考评员情况

考试监考员

操作鉴定考评员姓名考评员证号姓名考评员证号姓名考评员证号姓名考评员证号

鉴定所负责人申请意见本批次申请鉴定的考生已经我所初审,符合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请批准鉴定。签名:年月日

鉴定中心经办人意见签名:年月日

鉴定中心负责人审核意见签名:年月日

申报单位:(章)报告日期:年月日鉴定

注:

1、“鉴定对象”请分别按:社会、企业、学校、部队填写

2、申请本计划时应附以下材料:

(1)考生名册:

(2)考生属性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应附上个人填写的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3、以上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鉴定申请

4、本计划表一式二份,市鉴定中心存档一份,鉴定所留存一份。

附件3:柳州市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

申报机构(盖章):申报时间:年月日

序号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人员类别鉴定工种鉴定级别所在单位文化程度理论成绩技能成绩证书号

说明:人员类别:A: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B: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C: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申报机构经办人:申报机构负责人:市就业服务中心意见:

共人共页第页

附件4: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一寸相片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文化程度

现所持《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编号发证单位

发证时间职业(工种)技术等级

从事本工种工龄申报鉴定职业(工种)申报鉴定级别

鉴定前对口培训时间

鉴定费用支付方式个人支付()鉴定补贴()

参加鉴定人员补贴申请本人因生活困难,特申请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人:所在地社区意见(盖章):年月日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意见(盖章)年月日

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

需附:1.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2.学历证明复印件;

3.《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

4.二寸同底照片1张,一寸1张。

附件5: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审批表

鉴定机构名称法人代表

地址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申请补贴工种人数鉴定等级补贴标准(元/人)失业人员(人)农业户口(人)受理编号

申请补贴人数补贴总金额(元)

申请补贴说明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

市就业服务中心核验意见经办人:审核人: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盖章)年月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经办人:审核人: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盖章)年月日

市财政局审批意见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柳州市财政局(盖章)年月日

说明:此表一式四份,技能鉴定机构、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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