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妇女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做出了特别保护,但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日前,杭州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例。
2012年10月9日,张轩婧进入杭州魅辰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薪3600元。
去年9月29日,小张休产假。按规定小张可休产假98天,故公司于今年1月5日通知其上班。接通知后,小张以无人看孩子为由请了3天事假未上班,之后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一直未到公司上班。
1月20日,公司以小张连续旷工15天为由,解除了小张的劳动合同,并将决定通知书送达小张本人。
小张认为,自己在哺乳期内,公司无权解除其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虽然明确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在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小张在公司入职工作的第一天,公司就将规章制度宣读并以员工手册的名义发放给小张。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无故旷工超过15天的,公司可解除其劳动合同。小张产假期满后无故不上班,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有理有据。
因此,仲裁委做出了驳回小张要求撤销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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