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一)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鉴定决定书》及职工工伤医疗相关资料(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粘贴被鉴定人近照,并提供被评估人身份证复印件
2.完整、连续的门诊原始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诊断结论、手术记录及相关体检报告(如X线、CT、病理、ECG、B超、,已识别人员的彩色多普勒超声和眼科检查,原件加盖医院内科医学诊断专用章
精神病:提供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复印件(注明发病时间和简要治疗过程)和医疗卡复印件,并核对原件。其中精神分裂症应具有5年以上的诊断史,情绪性精神障碍应满足50岁以上男性和45岁以上女性的要求
3.工伤职工应提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委托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提交省、市职业病防治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因病或非工作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委托单位应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托书,应提交个人申请
(III)辅助医疗检查和专家面对面咨询
1.经确认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医院进行辅助医疗检查。空军454医院检验,检验结论由医院转交鉴定室;在其他医院进行检查时,由申请人将检查结论转交评估办公室
2。如果劳动能力评估材料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安排相关医学专家按科室对受伤/患病员工进行医疗技术鉴定
3.被鉴定人应持有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专家面对面诊断。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面对面诊断,经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同意
(四)鉴定鉴定
1.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提出评估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对受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协助相关诊断
2.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天。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应当及时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申请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的期限为劳动能力评估结论作出后一年,如果受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残疾情况已发生变化,可在专家面对面咨询后的第10个月后,申请重新检查和评估劳动能力
(五)收到评估结论
,申请人凭《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到劳动能力鉴定窗口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六)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复审鉴定,如果受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后一年内认为残疾情况发生变化,可申请劳动能力复审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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