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责任,法律如何规定
时间:2023-04-03 19:30:45 3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相关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一、股份有限公司

1、概念:股份公司,或股份企业、股份制公司股份制企业,均指由两个或以上个体持有公司股票份额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股份公司的形式下,股份是企业组织(公司、合伙制企业)的所有权凭证。股份公司通过公开、非公开的方式发行股票,通过经营、投资、财务融资等方式创造利润回报股东;而股东则可以出售手中股票,将代表自己对公司所有权的利益转让给其他人。

2、基本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

3、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主要有:

发起设立

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

招募设立

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在不同的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认足时,公司才得以成立。有的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以认足全部股份为成立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可以不认足全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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