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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中止探望权利的理由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因此,离婚之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行为若对子女构成身心健康不利影响的,另一方可依法提起探望权纠纷,要求中止对方的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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