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止探视权的条件都有哪些
中止探视权的条件有: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视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视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视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视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视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视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二、探视权中止后恢复的条件是什么?
探视权中止后恢复的条件:
1.享有探望权的父或母提出恢复探望权的请求;
2.证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已经完全消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对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中止探视权可以起诉吗
中止探视权可以起诉,只要该探视权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
《民法典》第1086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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