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车场产权属开发商,但是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由业主取得产权。
物业的职责如下: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2、公共绿化的维护;
3、公共区域的保洁;
4、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
5、车辆的停放管理;
6、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
7、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帐务管理;
8、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9、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业主的义务如下:
1、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4、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地下停车场产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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