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在拆迁范围内,房子会被拆迁吗?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的,不予拆迁。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就征收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不得拆除。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依照本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二是征地拆迁补偿的共性问题(1)现实中,政府以土地储备为由征收土地,能否确定土地储备的公益性?目前,公共利益作为征收主体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个别政府以“旧城改造”为名进行商业开发,引发争议。从法律规定上看,纯商业利益明确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然而,个别商业发展项目确实包含公共利益因素。间接公共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所需要的,也是行政机关所鼓励的。这些项目是属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要从商业利益是否包含公益性因素、公益性在总体构成中的比重、社会是否急需公益性、公共政策是否倡导公益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在我看来,土地储备的具体用途在储备时还没有确定。因此,无论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还是从土地利用的不确定性角度,土地储备的公益属性都不可轻易否认。(二)如何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如何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是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比如,在房屋转商品房征收中,登记的是房屋,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是垫底的,用于经营。这种登记就是房屋,而实际用于商业用途的房屋如何补偿,现在没有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这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其中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为住宅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房屋的经营性使用补偿,各地可以根据其经营条件、经营年限和纳税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这一规定可以作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赔偿依据。具体来说:
1。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应当作为确定房屋性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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