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税局分析,犯罪嫌疑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采用四种手段:
一是“借壳”虚开。例如,不法分子在乡镇等较偏僻的地区租借经营不良企业的厂房或民房,成立若干个药业或药材公司,以收购加工中药材之名,购置一些简单的加工设备和少量中药材作为“道具”,从税务机关套取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款,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开票“手续费”。
二是“买壳”虚开。一些不法分子用少量的资金“盘下”经营不善企业作为操作平台,在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采用“异地报关、两头在外”的出口模式,通过“配货、配单、配票”的办法,将他人的出口业务虚构为自己的出口业务,以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三是“冒壳”虚开。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购买货物但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消费者的“开票额”,虚构进货业务,或采用“票货分离”方式,从销货企业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对外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利。
四是“造壳”虚开。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民间借贷资金注册虚假公司或空壳公司,将生产设备出租给其他个人,由承租人自行承接受托加工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涉案企业将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虚构为自己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骗取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从税务机关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在异地设立或参股经营的企业虚开,然后通过异地关联企业“配货、配票、配资金”,操作虚假“出口”业务以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广西国税局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四个特点:
一是作案手段隐蔽性强,具有较大欺骗性。
二是团伙作案,具有较强专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案件,涉及开票方、受票方和中间人等配合作案,呈现团伙作案的特征。通常,主管税务机关会将税负率低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行业税负率的企业作为重点关注对象。犯罪嫌疑人团伙针对这一管理特点,人为调控税负率,使其保持在预警值之上,以逃避主管税务机关的监控和检查。同时,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往往是“顶额”开具收购发票,如千元版收购发票开具的金额通常达到9500元以上。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发现,涉案企业均不按规定设立原材料和半成品、产成品明细账,以掩盖其取得进项发票的货物品名、品种、规格与其生产、销售货物不匹配的问题,同时采购配置简单加工设备和少量原材料、包装物作为道具,以应对税收管理员的核查。
三是跨区域作案,具有较大流动性。犯罪嫌疑人通过快速注册成立多家公司,或者收购已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等手段,控制多家公司,大量套取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牟利。虚开行为通常持续一年左右。当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察觉,将要对其开展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时,犯罪嫌疑人会立即注销公司,换个地方又以同样手法重新注册开办新公司,继续作案。
四是涉案企业多为“招商引资”企业,具有较强关联性。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大了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让一些不法分子“嗅”到了发财的机会。从近期查处的案件来看,涉案企业大多是从外省招商引资引进来的企业。涉案企业之间有较强的关联性,有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人员交叉任职,有的是近亲属或家族关系,或者同乡好友,他们互相勾结,合谋作案,非法牟利,案发后容易串供形成攻守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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