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国税稽查四分局在近期专案检查中,查出贵州省毕节地区一些三无公司(即:无产品、无资金、无销售)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名,大量套取税务机关开出金额不到百元、税率为4%真实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将套取的专用发票中的金额、税率、税额等手写内容用高科技产品退色液清洗干净,再进行二次使用,专门为社会上一些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代开手续费,非法牟取暴利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此退色技法对原发票防伪水印和印刷质量影响不大,让人难以凭肉眼辨别出发票有被修改的痕迹。截止10月16日,国税稽查四分局已查出柳州钢铁集团公司在2000年12月到2001年6月期间从贵州省毕节经济扶贫发开发总公司取得的126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开票金额合计1052.99万元,税率13%,税额121.86万元。柳州市国税稽查四分局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柳州钢铁公司取得这126份虚开发票的121.86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出不予抵扣处理,柳钢集团公司因此惨遭损失。据悉贵州省毕节地区采用此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250多份流入柳州市,目前仍有大部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去向不明。
针对这一案件暴露出的问题,笔者建议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管理:
一、提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人员业务素质,在代开发票时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要求其提供代开专用发票申请并提供已向购货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销货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不能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应在发票盖上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专用章或是做防伪印刷,使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与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明显区别,保证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进行二次使用。
三、按金税工程要求,2002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2002年4月1日起万元版手工填写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在这之前对手工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加强监控和审核,对企业取得申请抵扣的手工填开的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不仅要检查发票的真实性,还要检查其票面是否有涂改过的痕迹,审查发票的号码是否存在整本拆开使用及同一企业同一时期(一般为2个月)取得的发票是否存在多本发票号码的现象和拆本开票以及同本发票超限开具的现象。对存在这类问题的要通过金税工程协查系统进行发困调查,以确认取得专用发票的真实性。
四、加强对企业有关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尤其是企业的财务人员、业务经办人,一定要增强其防范意识,要求其在取得手工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定要查明该企业是否是一般纳税人(司要求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是否是在税务机关领购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可要求其出具发票领购簿)。
五、从查获的126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反馈信息看,贵州省毕节地区套取税务机关开出真实增值税发票的不止毕节经济扶贫开发总公司一家,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也不仅仅是流入柳州市,这一现象希望能够引起各级税务管理部门的重视,严格防范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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