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修复。(1)基础工程、基础工程和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渗漏5。年;
(3)供热、供冷系统,分两个采暖期和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工程2年。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根据规定,设备安装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少于2年。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保证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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