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市可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房源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要打通商品房、安置房、保障房转换渠道。在满足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需要的情况下,财政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可统筹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改安置房,可统筹用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棚改安置户。各市、县可通过购买和长期租赁商品住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也可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房源。
各级政府要把城市危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纳入棚改范围,所有棚户区应在2017年年底前全部开工改造。各市、县要通过货币补偿、政府搭建平台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等方式,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
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和进城务工人员将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化补贴相结合,通过新建、配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渠道筹集房源,加快解决应保障人群的住房困难问题。商品住房供应明显偏多的市、县,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二、商品房限购取消
《意见》明确取消购买商品住房套数、户籍、年龄等限制;取消商品住房销(预)售价格申报制度;取消对境外机构及个人在本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限制。
在住房信贷政策方面,对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金融机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7倍。对已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为改善住房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未结清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住房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允许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居民家庭,第三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允许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申请贷款购房。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审核周期一般不超过30天;对购买首套或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
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已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均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支付缴存职工家庭购房款及房租、物业费。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20%。
三、培育存量住房交易市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
《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盘活存量住房房源。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房屋交换,价格相等部分免征契税。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存量住房交易相关收费予以减免。
各市、县政府要建立住房租赁综合管理机制,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设立房屋租赁专门服务窗口,方便群众租赁登记备案。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规范信息公告公示,为群众租赁房屋提供便利。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探索建立支持经营住房租赁机构发展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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