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西安市出台了购房限购的通知,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2017年4月18日,限购政策升级,增加了购房的首付款比例和二手房必须取得不动产证满两年才能交易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6〕60号)文件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六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范围内只能新购一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时,应先进行购房资格核查,经核查通过后,方可办理合同网签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1、购房人准备户籍及家庭成员证明材料(户口本、结婚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和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2、开发企业登录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核查并填写《西安市家庭购房申报表》(电子表格),录入购房居民家庭成员信息;
3、进行购房资格核查,核查通过后,购房人与开发企业商谈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填写网签合同内容,核实无误后打印网签合同,双方签字确认;
4、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将购房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与资金监管银行核对进账情况,由监管银行将进账信息录入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并确认;
5、开发企业将网签合同提交备案。
(二)购买二手住房
1、购房人准备户籍及家庭成员证明材料(户口本、结婚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和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2、房产交易部门或经纪机构登录二手房网上签约系统,核查并填写《西安市家庭购房申报表》(电子表格),录入购房居民家庭成员信息;
3、进行购房资格核查,核查通过后,买卖双方商谈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填写网签合同内容,核实无误后打印网签合同,双方签字确认;
4、房产交易部门或经纪机构将网签合同提交备案。
三、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在销售现场及经营场所公示《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6〕60号)文件,并告知购房人住房限购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居民家庭购房资格的核查,确保住房限购政策落实到位。
四、购房人所提供的户籍及家庭成员证明、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将作为房屋交易、办理权属登记的依据,因申报材料不实,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五、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将购房人提供的户籍及家庭成员证明、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作为合同附件予以保留,不得教唆或诱导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严肃查处。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1月1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哪些情形下会终止
《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的特别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
10)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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