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姓名更改需要提供监护人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明(父母离婚并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需提供)等证明材料。若申请人年龄在16岁以下,则需由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其他情况需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或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并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如果申请人年龄在16岁以下,则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2.如果父母离婚并变更16岁以下人员的姓氏,则需要提供离婚证明,并且父、母双方需要签署协议并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未 成 年 人 姓 名 更 改 规 定 : 父 母 离 异 如 何 办 理 ?
针对离婚后孩子姓名更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情况。而对于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情况,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另外,孩子改了姓,也不影响另一方抚养费的支付。
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申请人书面申请、父母离婚并变更姓氏的离婚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针对离婚后孩子姓名更改的问题,公安机关有权拒绝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情况。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更改了也会被对方起诉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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