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程序如下:
(一)通知相关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企业清收破产债权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二)破产企业债务人异议程序。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7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三)法院对强制执行的审查。人民法院对清算组申请执行的审查分两个方面。一是形式要件的审查,形式要件的审查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查清算组发出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通知书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查义务人有无收到通知等。二是实质要件的审查,实质要件的审查分两种情形:一种情况是债务人不提异议也不主动履行,法院可依清算组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裁决;另一种情况是债务人或财物持有人在收到清算组的清偿通知后,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效抗辩。
(四)破产债权的执行。破产债权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制作该类裁定书因涉及到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确认,所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争议必须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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