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起,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已有7年多的历程。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实践的深入,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由于各种经济因素、社会环境和思想观念的影响,神化和异化驰名商标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当事人试图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达到其不适当的商业目的,使驰名商标司法保护非正常承载了其他的意义。对司法保护中的一些问题,当事人、社会公众和一些审判人员还存在一些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如对驰名商标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认识不清、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模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范围的标准和尺度不统一等等。如何依法加强保护符合法定条件的驰名商标,同时防止不正当地将驰名商标认定当作单纯追逐荣誉称号等消极现象的发生,已成为当前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面对的复杂形势和迫切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视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分别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7月24日发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6日施行)中,对在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和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通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逐步建立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因需认定、事实认定等基本制度。通过采取一系列司法政策,明确了认定的条件、适用范围、认定标准等,并不断加强对下级法院司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指导和监督,如建立了驰名商标生效法律文书的备案制度等。为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完善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制度,增强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积极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在反复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的基础上起草而成,并于2008年11月11日至12月11日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受到广泛关注,收到很多修改意见和建议。同时该司法解释的起草也多次征求了立法机关、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该解释已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将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驰名商标的问题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特别是驰名商标既可以通过行政程序保护,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保护。此次公布实施涉及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司法解释,立足于解决哪些问题?
正如你所关注的,此次司法解释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及其精神,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既要依法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驰名商标依法给予强化保护,又要防止经营者不正当地将驰名商标认定当作单纯追逐荣誉称号等的消极现象,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依法进行了规范。该司法解释一共十四条,主要涉及驰名商标的概念、适用范围、认定因素、举证责任、保护要求五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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