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诉讼期间,原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行政诉讼的一项原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这一原则。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下,这一原则的执行也可以有例外,即可以停止原行政行为的执行。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停止原行政行为执行的情形是: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要求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什么是“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两种规定指出无论申请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原先的行政行为不会停止,必须先遵照执行,然后再申请复议或诉讼。
行政诉讼执行的中止与行政诉讼执行的终止的区别
行政诉讼执行的中止是指执行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法定原因,暂中断执行,待法定原因消除后再继续执行。
行政诉讼执行的终止是指执行开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执行已无法进行或者无需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行政诉讼执行的中止和行政诉讼执行的终止的区别
行政诉讼执行的中止在法定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恢复执行,也可以由申请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中止以前所实施的执行行为,仍然有效;而行政诉讼执行的终止是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终止执行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对于终止执行的裁定不得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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