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行为的类型
时间:2023-06-23 14:32:57 4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缔约过失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

4、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6、合同被变更、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7、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行为归责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当一方当事人因为缔约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损时,受害方可以要求缔约过失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中经常出现的缔约过失行为有哪些

根据实践可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缔约过失行为经常表现为: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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