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缔约过失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
4、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6、合同被变更、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7、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行为归责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当一方当事人因为缔约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损时,受害方可以要求缔约过失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中经常出现的缔约过失行为有哪些
根据实践可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缔约过失行为经常表现为: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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