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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的主要类型有哪些和赔偿范围包括什么

2021-02-14 11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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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2、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相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 (1)缔约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2、间接损失。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获利机会的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3)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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