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了房屋卖房拒不迁户口,合同中有约定的,则构成违约,买房可以要求卖房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承租人应当行使索赔权。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出租人应当协助。因为还没有法律规定强制迁出户口,所以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可循。建议签订买卖房屋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户口不迁出的相关违约责任。
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怎么办
实践中,经常会有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二)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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